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入庫出庫管理規范》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6-09-2024-0005-1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教科信廳〔2024〕2號 | 信息類別: | 教育信息化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入庫出庫管理規范》的通知 |
教科信廳〔20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行動,保障數字教育資源入庫出庫,根據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經部領導審定同意,現將《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入庫出庫管理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4年5月29日
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
入庫出庫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豐富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供給,提升資源質量,實現對資源的動態更新調整,滿足師生和社會公眾對優質數字教育資源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國家智慧教育平臺的主管單位和服務提供單位及其資源提供者在開展數字教育資源的入庫出庫工作時,應遵循本辦法。
本規范所稱國家智慧教育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是指國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及其接入的平臺、專題板塊。
本規范所稱數字教育資源(以下簡稱資源),是指通過平臺面向師生和社會公眾提供的網絡課程、數字教材、數字圖書、教學課件、教學案例、虛擬實驗實訓、在線教研視頻、教學應用與工具等類型的教學和學習資源。
本規范所稱資源提供者是指資源的提供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入庫,是指資源通過擇優遴選、匯聚加工和內容審核等,在平臺上線并提供服務的過程。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的出庫,是指平臺的資源出現不宜繼續在平臺提供服務要求的情形時,從平臺下線的過程。
第五條 平臺資源的入庫出庫應堅持“擇優入庫、常態監測、定期評估、動態調整、公益服務、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教育部負責統籌協調平臺資源入庫出庫監督管理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地區平臺資源入庫出庫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平臺監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負責。
第七條 平臺資源入庫出庫應建立以平臺主管單位為主導,平臺服務提供單位、資源提供者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并按職責落實資源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八條 平臺主管單位應當編制平臺資源建設規劃,制定入庫出庫工作細則,建立擇優遴選、內容審核、應用監測、評估反饋、問題處置和動態調整等制度,指導平臺服務提供單位、資源提供者開展入庫出庫工作。
第九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應按照平臺主管單位的要求,做好資源入庫出庫的技術支撐、內容審核等工作,對資源應用情況開展監測評估。
第十條 資源提供者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資源提供者應全部責任到人,所交付的資源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不存在權屬爭議,內容制作符合技術規范、內容審核等要求,無違法違規和不良信息。配合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做好資源入庫出庫工作。
第三章 入庫管理
第十一條 資源提供者可采取自主開發資源、組織優勢單位開發資源、從地方或學校遴選在用且效果好的資源、與擁有特色資源的單位共享資源等多種方式擇優匯聚資源。
第十二條 資源提供者應具有資源著作權或與權利人簽訂再授權協議,獲得資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確保權屬清晰無爭議。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內容審核規范》,資源提供者應在交付資源前進行內容自審、平臺服務提供單位應在資源入庫前進行內容審核,確保資源內容安全。
第十四條 按照《數字教育資源基礎分類代碼》《數字教育資源元數據》等相關標準,平臺服務提供單位應指導資源提供者對交付的資源完成元數據標注,確保資源分類、搜索、推薦、應用數據分析等功能實現。
第十五條 按照《智慧教育平臺 數字教育資源技術要求》,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對資源提供者交付的資源進行技術審核,確保符合平臺入庫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與資源提供者在資源入庫時應簽訂資源服務協議,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則上交付的資源應部署在平臺上。對于外鏈資源,平臺服務提供單位應與資源提供者簽訂數據共享協議,獲取資源使用數據。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上不得通過外鏈平臺的方式進行資源入庫。
第十七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對入庫的資源應開展常態化應用監測和內容巡檢,真實、客觀記錄資源管理和應用數據。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平臺主管單位指導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建立資源動態評價機制和報告制度,定期開展資源評價,向平臺主管單位報送平臺資源應用監測評價報告,向資源提供者反饋交付的資源應用情況,提出資源更新建議。
第十九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臺和資源安全,依法留存網絡日志。
第四章 出庫管理
第二十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如發現資源內容存在違法違規內容等問題時,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源,采取出庫處置措施,防止資源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主管單位和監管部門的網信辦報告,向資源提供單位通報。造成嚴重影響的,應按程序報上級監管部門的網信辦和屬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平臺服務提供者如發現資源內容存在違反政治性、導向性、科學性等問題時,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源,采取出庫處置措施,防止資源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主管單位和監管部門的網信辦報告,向資源提供者通報。造成嚴重影響的,應按程序報上級監管部門的網信辦。資源提供者對問題進行整改后,可重新履行入庫程序。
第二十二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如發現資源存在適用性、規范性、時效性等問題時,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源,采取出庫處置措施,防止資源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主管單位報告,向資源提供者通報。資源提供者對問題進行修復后,可重新履行入庫程序。
第二十三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在平臺主管單位的指導下,依據資源應用監測評價報告,對存在瀏覽量較小、應用情況較差、用戶評分較低、受到投訴舉報較多等情形的資源,及時對資源提供者進行提醒,對長期應用不好的資源采取出庫處置措施。平臺每年的資源更新率原則上不低于10%。
第二十四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如發現平臺主管單位明確的其他出庫情形,在向平臺主管單位報告后,按要求對資源采取出庫處置措施,并向資源提供者通報。
第五章 監督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級平臺監管部門建立平臺運行監測機制,對平臺運行、資源目錄及動態調整、資源應用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掌握平臺及資源的服務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平臺監管部門通過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指導督促平臺主管單位、平臺服務提供單位以及資源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范資源服務行為。
第二十七條 平臺主管單位每年年底前向平臺監管部門提交資源建設與應用工作報告。各級平臺監管部門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對平臺主管單位、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及資源提供者履行主體責任、資源建設與應用成效等開展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各單位年度考核、經費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由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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