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內容審核規范》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6-09-2024-0004-1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教科信廳〔2024〕1號 | 信息類別: | 教育信息化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內容審核規范》的通知 |
教科信廳〔20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實施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行動,進一步加強數字教育資源安全有序匯聚,提升優質數字教育資源供給能力,教育部對2022年5月印發的《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內容審核規范(試行)》進行了修訂,現正式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4年6月6日
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
內容審核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智慧教育平臺數字教育資源內容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國家智慧教育平臺的主管單位和服務提供單位及其資源提供者開展資源制作、提供資源服務等活動,應遵循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國家智慧教育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是指國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及其接入的平臺、專題板塊。
本規范所稱的數字教育資源(以下簡稱資源),是通過平臺面向師生和社會公眾提供的網絡課程、數字教材、數字圖書、教學課件、教學案例、虛擬實驗實訓、在線教研視頻、教學應用與工具等類型的教學和學習資源。
本規范所稱的資源提供者是指資源的提供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資源內容審核應堅持提供必審、上線必審、更新必審、審必到位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統籌協調平臺資源內容審核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所轄平臺資源內容審核的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平臺監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五條 平臺主管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誰上線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由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和資源提供者具體實施的資源內容審核責任制度。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內容審核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內容審核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在平臺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制定內容審核工作細則,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資源內容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審核人員資質審查與教育培訓、問責等制度,建立內容審核技術體系,開展資源入庫審核和內容更新審核,提高審核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資源提供者在平臺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對提供的資源進行內容自審,確保資源內容符合要求。
第三章 內容審核要求
第八條 資源內容審核重點圍繞政治性、導向性、科學性、適用性、規范性、時效性和公益性,采用機器審核、人工審核等方式,保障內容安全。
第九條 政治性審核應保證資源內容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
第十條 導向性審核應保證資源內容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符合教育發展規律,充分體現教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先進教育理念,引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出現違反師德師風的主講人,服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條 科學性審核應保證資源內容真實、準確地反映客觀事實,符合科學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得出現學術謬論、常識性錯誤或與事實不符的內容。
第十二條 適用性審核應保證資源內容符合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認知能力,不存在惰化學生思維能力的內容,可兼容學校配置的主流設備和技術標準。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的國家規定課程資源內容,應與學生所處年級相匹配,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
第十三條 規范性審核應保證資源內容符合語言、文字、符號,格式、樣式、體例,設計與制作,知識產權,元數據標注,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廣告、隱私、地圖等規范性要求。
第十四條 時效性審核應保證資源內容符合時事政治、現行政策要求,與現行課程標準、教材內容要求和導向相一致。
第十五條 公益性審核應保證資源內容不得出現商業廣告宣傳等內容,不得利用平臺資源進行商業牟利。
第四章 內容審核流程
第十六條 資源提供者應在逐一對資源進行內容自審后,就交付的資源內容安全作出書面承諾。資源提供者應建立內容自審隊伍或者委托具有內容審核能力的單位開展內容審核。
第十七條 資源提供者在向平臺主管單位交付資源時,應提供資源自審記錄和資源內容安全承諾書。
第十八條 平臺主管單位應認真核查資源提供者提交的材料,委托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對資源開展入庫內容審核,明確審核要求和時間期限。平臺主管單位應建立審核委員會,制定資源負面清單,針對重要資源進行把關。
第十九條 平臺服務提供單位應會同資源提供者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協商和整改。建立內容審核臺賬,如實記錄資源名稱、資源提供者、審核類型、審核時間、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審核人、校核人、審批人等內容,編寫內容審核報告,并提出資源入庫建議。
第二十條 平臺主管單位指導平臺服務提供單位將入庫的資源內容審核臺賬報平臺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資源每次更新時,資源提供者、平臺服務提供單位都應對資源內容進行重新審核,審核通過的方可重新上線。更新后的內容審核臺賬重新報平臺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平臺監管部門建立資源內容安全監測通報機制,可通過自建或購買具有專業內容審核能力的第三方服務對資源內容安全開展常態化監測,及時發現和通報資源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平臺監管部門提升內容審核監管的信息化水平,實現內容審核備案、問題通報處置的便捷服務功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平臺監管部門建立資源內容審核問責機制,對未落實內容審核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視情況予以約談、通報。對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務
京ICP備10028400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07625號 網站標識碼:bm05000001